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交通秩序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摩托车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交通秩序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摩托车(含正三轮摩托车、轻便二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非标三(四)轮电动车。

二、整治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常态化开展整治。

三、整治重点

(一)驾驶无牌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

(二)未依法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

(三)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四)驾驶摩托车、电动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

(五)驾驶改装、拼装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及“飙车炸街”等行为;

(六)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

(七)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四、整治措施及法律依据

(一)对所有违反本通告列入重点整治的交通违法行为,甘州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采取罚款扣分、行政拘留、参与文明交通劝导、警示教育学习、微信朋友圈曝光集赞等措施进行处理:

1.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警告或5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八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的违法行为将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9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八项。

2.对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对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1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警告或2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元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4.对驾驶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对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驾驶电动车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警告或5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对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警告或5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对驾驶电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警告或5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对驾驶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警告或5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三项;对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警告或5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

5.对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100元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条第一、二款;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10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6.对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警告或3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

7.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警告或5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九项。

8.针对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也将视情节采取宽严相济的措施,除罚款扣分外,还可通过驾驶人参与文明交通劝导、警示教育学习、微信朋友圈曝光集赞等方式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9.涉及摩托车、电动车辆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拒绝、抗拒、辱骂和阻碍执勤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交管部门将开设“曝光台”,通过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的方式,加大对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增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效果。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主动配合、互相转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指挥,文明出行,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

2025年4月28日

张掖人网属于非盈利网站,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内容为公益性质,如有影响,功德归原创作者。发布者:张掖人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angyeren.cn/zhangye/toutiao/4885.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上一篇 3天前
下一篇 2天前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13150007775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me@0936.me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